走!一起去拍审大的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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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9
亲爱的朋友们大家好,小汤圆来为亲爱的朋友们解答以上问题。什么是国内信用证,很多人不知道国内信用证和国际信用证的区别。现在让我们来看看!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亲爱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1.遵循不同的原则。国内信用证。
2.国内信用证遵循的原则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以下简称《结算办法》)和中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3、当国内信用证在执行过程中,有关各方对某些技术问题有不同意见时,有必要根据《结算办法》的条款进行解释。
4.2.国际信用证。
5.国际信用证遵循的原则是国际商会1993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统一惯例》)。
6、当国际信用证在执行过程中,有关各方对某些技术问题有不同看法时,有必要按照统一惯例和惯例的规定予以解释。
7.二、适用范围内外不同1。国内信用证。
8.国内信用证的适用范围是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有限跟单信用证结算,不包括备用信用证。
9、其适用范围较小,仅限于国内贸易结算。
10.2.国际信用证。
11.国际信用证的适用范围是所有国家都愿意在其信用证中注明由这一统一惯例开立的所有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
12.它的适用范围很广,是国内外双边或多边贸易结算的工具。
13.单一形式和双重形式1。国内信用证。
14.国内信用证只有一种形式,即不可撤销信用证。
15.对于受益人、议付行或付款行、申请人、开证行等各方而言,尽管灵活性较小,但易于控制且安全性较高。
16.2.国际信用证。
17.国际信用证有两种形式:可撤销的和不可撤销的。
18.就其可撤销性质而言,虽然申请人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但受益人不易控制且安全性较低。
19.如果在开证行的配合下,申请人在货物刚刚装运后突然取消信用证,由于各种因素,将会给受益人带来很大的麻烦,甚至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20.因此,在实践中,通常情况下,受益人不接受或不敢接受可撤销跟单信用证。
21.在国际商会编写的第500号出版物《统一惯例》的最后一份讨论稿中规定,如果没有规定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信用证,则可以取消跟单信用证。
22.然而,在最终确定和通过时,国际商会顺应各方意见,将这一条款改为现行《统一惯例》第六条: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23.A .信用证可以是:I。可撤销的或ii。不可撤销。
24.因此,信用证必须注明是可撤销的还是不可撤销的。
25.c .如果没有这种指示,信用证应被视为不可撤销的。
26.四,类别相同,但类别差异较大。1.国内信用证。
27.就结算办法而言,国内信用证的种类首先仅限于跟单信用证。跟单信用证主要有以下三种: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28、没有小班课。
29.2.国际信用证。
30.就统一惯例而言,国际信用证的类型首先仅限于所有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主要有以下五种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
31.在此基础上,在国际信用证实践中,国际信用证可以进一步分为:可转让和不可转让信用证、保兑和不保兑信用证、循环和不循环信用证、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对开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红色条款信用证、有条件付款信用证、结算信用证、受益人抬头信用证、快递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等等。
32.五、谈判的不同概念(一)不同的限制1。国内信用证。
33.《结算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对国内信用证议付作了特别规定: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据相符的情况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支付对价的行为。
34.仅审单而不支付对价不构成议付。
35.《结算办法》第十九条还规定,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银行。
36.未被指定议付的银行或指定的议付行不是受益人的银行,不允许议付。
37.由此可见,国内议付信用证只是开证行指定的限制性议付信用证,而不是开放性议付信用证。
38.受益人不能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在开户银行支付单据。
39.同时,如果开证行照顾自己系统银行的利益,其指定的议付行是议付地点开证行的系统银行,但不是受益人的银行。
40.根据第19条的规定,受益人还必须在议付地点的开证行系统银行开户,这将给受益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41.但是,限制受益人银行的议付单据,而不一定是议付地开证行的系统银行,对于安全签发单据,避免他人伪造和欺诈,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42.2.国际信用证。
43.《统一惯例》第10(b)条第11款对国际信用证的议付做出了特殊规定:议付是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支付汇票和/或单据的对价。
44.仅审单而不支付对价不构成议付。
45.这里提到的授权议付行可以是限制性议付行,也可以是接受公开议付邀请的非限制性议付行。
46.如果是后者,受益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出索赔将非常方便。
47.(二)适用范围不同1。国内信用证。
48.《结算办法》中已明确规定国内信用证有三种类型: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49.即期信用证是由银行开立的信用证。一般来说,它不需要汇票,银行直接承担凭单据向受益人(通过经办行)立即付款的责任。
50.付款行通常是开证行授权付款的经办行,或开证行本身。
51.如果付款行是受益人提示单据索赔的经办行,受益人可以在单据一致的前提下立即获得付款,而经办行代表开证行支付的利息将由授权人-开证行承担。
52.延期付款信用证是由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在货物装运后定期支付。通常不需要汇票,银行直接负责凭单据向受益人长期付款(通过经办银行)。
53.付款行通常是开证行授权付款的经办行,或开证行本身。
54.如果付款行是受益人提示单据索赔的经办行,受益人可以在单据一致的前提下获得到期付款,而经办行代表开证行支付的利息将由授权人-开证行承担。
55.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特定银行或任何银行在单据相符的前提下对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及/或单据支付对价的信用证,一般需要汇票。
56.议付行通常是受益人的银行或开证行授权支付的其他银行。
57.在单据相符的前提下,受益人可以立即或定期从议付行获得付款,议付行代表开证行支付的利息由授权人——开证行承担。
58.因此,《结算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相互矛盾,难以理解和操作。
此外,它不适合国际惯例。
60.2.国际信用证。
61.《统一惯例》对国际信用证议付的适用范围没有特别规定。
62.以上对议付信用证特点和功能的论述是国内外对议付信用证的认识。
63.(三)不同的利益承担者1。国内信用证。
64.《结算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内信用证议付的计息人是信用证的受益人。
65.这里要讨论两个问题:一是信用证受益人承担议付利息是否合理;第二,远期利息由谁来承担?我们知道信用证会花费一定的金钱和时间。
66.在整个过程中,无论当事人提供了多少服务,发生了多少费用,包括开证行授权议付行议付受益人单据所产生的额外利息,都是应申请人的要求而发生的。因此,根据谁发起信谁负责的原则,申请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利益和风险。
67.至于买卖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在信用证中规定的费用、利息和风险,则是另一回事,应按照信用证条款执行。
68.这也是买卖双方的合法权利,银行不容易做出规定。
69.因此,在结算办法中规定议付利息由受益人承担是不合理的。
70.根据《结算办法》第18条,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71.那么延期付款的利息由谁来承担呢?这种方法没有明确说明,但远期付款的利息必须有人承担。
72.如果申请人承担利息,这似乎是合理的,因为延期付款是对申请人的融资。
73.如果在扣除议付利息(包括延期付款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受益人,这不是很奇怪吗一般来说,实际上受益人将承担申请人融资后的利息。因此,应在《结算办法》第十八条中增加一款: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延期付款的利息由申请人承担。
74.2.国际信用证。
75.《统一惯例》第18条(c)款也明确规定:当一方指示另一方提供服务时,指示方负责被指示方在执行指示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手续费、费用、成本或其他费用。
76.Ⅱ.即使信用证规定费用应由指示方以外的一方承担,并且这些费用无法收回,指示方最终仍有责任付款。
77.由此可见,国际信用证议付的利益承担者已经明确为开立信用证的申请人。
当然,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