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不安抗辩权的特点(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东升常识网 1086 2024-03-06 23:00:52

1.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在对方不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当事人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2.不安抗辩权是为了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合同欺诈,督促对方履行义务而规定的。

3, 2.行权条件(1)因同一双务合同,债务互负,两个债务之间存在对价关系。

4.(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经到期。

5.如果演出期限未届满,第一演出方只能暂时停止演出准备工作,而不能停止演出。

6.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不同时间履行。

7.不同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亲爱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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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三)履约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存在履约能力明显下降的现实危险。

9.它包括三个要素:1。后履约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

10.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财产表现形式减少。

11、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②商业信誉损失;(3)在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4)在向特定对象支付债务时,特定对象丧失。

12.2.后履约方履约能力的丧失或可能丧失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

13.3.先履行的一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14.要主张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已经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而不是依靠自己的主观猜测。

15.否则,您将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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