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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升常识网 792 2024-02-24 06:00:55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亲爱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

4.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1988〕2号)的有关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的,给予42天产假。

5.此外,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普遍给予晚婚晚育的员工一定时间的产假作为奖励。

6.当地法律法规会有所不同。比如四川、广州、上海都有地方性法规。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年龄为24周岁。

7.晚育年龄的计算依据是孩子的生日。

8.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符合晚育要求的妇女将获得30天的晚育假,其配偶将获得3天的晚育护理假。享受3天假期的男子必须是首次结婚或从未生育的再婚者。

9.晚育假和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10.国家规定的产假和哺乳假:1。单胎顺产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

11.2.难产的产假增加l5天,多胞胎的产假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15天。

12.3.怀孕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怀孕七个月分娩的,产假为45天。

13.4.分娩后,女性员工应在婴儿出生后的第一年内照顾婴儿,每天哺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单胎每次哺乳时间为30分钟,也可以合并几次哺乳。

14、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胎,每次哺乳增加30分钟。

15, 5.生育后,如果女职工有困难并有工作证,经单位批准可以申请6个半月的哺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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