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犯罪嫌疑人需要出具哪些材料?(逮捕需要的材料)
决定逮捕和批准逮捕的区别?
(一)对于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在正文中写明“批准逮捕”。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使用“逮捕决定书”。
(2)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报批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批准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对需要继续侦查,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之一,它不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除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且符合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外,还将被逮捕人羁押至人民法院判决生效。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阻碍刑事诉讼、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造成社会危险性,而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我逮捕捕需要哪些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逮捕的证据条件、事实条件和前提条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该条件包含以下含义:一是有证据证明某一犯罪事实已经发生。这就要求已经发生的事实必须是构成犯罪的事实,而不是其他事实,并且犯罪事实的存在已经被一些证据所证明;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所为;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犯罪嫌疑人有数个犯罪行为的,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中一个,就符合“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要求。
(2)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这是量刑条件,是有罪条件,还是逮捕的法定条件。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应当适用于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根据法律规定,逮捕只能适用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而不适用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三天。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需要继续侦查,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解除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