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票的主要功能(电子支票的主要功能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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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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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个人应当按月偿还住房贷款本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每月同日还本付息,按借款人实际占用的金额和天数计收贷款利息。
18.计算公式如下:其中r——每月还贷额P——贷款金额I——每月贷款利率N——每月总贷款期限相等,本金和利息分别增加和减少。
19.还款期间,借款人可使用本人、配偶及长期共同居民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公积金进行还款,享受货币性住房补贴的职工也可使用住房补贴进行还款。
20.还款方式可以由借款人直接向贷款银行还款,也可以由借款人的雇主还款。
21.如果借款人逾期未能偿还贷款本身,将根据贷款合同收取罚息。
22.如果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则不会归还应计利息,并且不会对提前偿还的本金计付利息。
23.第五章贷款担保第十条抵押担保。
24.借款人以所购自住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将房屋全部价值抵押给担保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并分别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和市产权认证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担保公司可全程代办)。
25.第十一条贷款履约担保。
26.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必须由借款人、受托贷款人(资金中心)和受托贷款人(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由担保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7.如果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未能偿还贷款本息或在贷款完全到期后未能还清本息余额,担保公司(即担保人)将在30天内偿还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滞纳金。
28.担保人有权在代为偿还后处分抵押物,以获得清偿。
29.第六章贷款保险第十二条以房产作抵押的,借款人应在贷款使用前到指定的保险公司(可代理)办理入户保险手续。抵押期间,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保管,保险费由借款人一次性支付。
30.第七章贷款公证第十三条借款人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必须经公证部门公证,公证费按每户10元收取。
31.第八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细则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32.第十五条本规则自1999年12月1日起实施。
33、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1.辽宁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文件辽宁省住房资金字【1999】2号辽宁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省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商品化进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辽宁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制定本细则。
2.第二条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山分行泾渭办事处(以下简称受托银行)以外受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公积金中心批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
3.第三条个人购买住房政策性专项贷款的资金来源为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形成的贷款资金。
4.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凡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拟购买住房(包括房改房、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1.借款人为沈阳市常住居民,或具有在沈阳市长期居住的有效证明;二、按月存储住房公积金且已存储两年以上;三是有合法的购房证明;四、具有购房总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5.同意以所购房屋或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抵押(或质押);6.同意办理贷款担保、保险及相关手续。
6.第三章贷款申请受理程序第五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本、购房合同(协议)和公积金缴存证明向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审批表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经资金中心审核通过后,到市房地产物业担保公司办理抵押、担保、保险和公证手续。
7.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贷款发放、支取和偿还第六条贷款额度;在住房公积金申请的贷款额度按拟购住房总价的70%计算,最高20万元。
8.第七条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9、职工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退休期限。
10、购买竣工使用年限超过25年的住房,必须经有关部门评估,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11.第八条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年利率4.14%;5年期以上的,年利率为4.59%。
12.贷款利率固定为一年,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13.第九条贷款的发放、支出和偿还。借款人持经资金中心批准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到指定银行办理过户手续。
14.二是贷款用途。
15.受托银行通过转账方式将购房贷款划入售房单位银行账户;购买私有产权房屋,从受托银行提取现金或通过转账支付给卖方;购买房改房的,购房款将转入产权单位的售房款账户。
16.第三,贷款的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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